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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支付法律援助服务的全部费用。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律师,公证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对其暂缓或不予年检 注册.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 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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