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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 人员,第八条,省,省辖市.县。市 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 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一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二,律师 三.公证员,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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