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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第八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一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二、律师,三、公证员、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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