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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 人员。第八条,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二.律师 三。公证员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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