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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对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事实、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部分法律服务费用、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取消其受援资格。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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