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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 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国家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三 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六,遗失检查资料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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