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法律 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国家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三.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 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六,遗失检查资料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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