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 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三 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敬告。限期治理 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的罚款。三。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 街道 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 一,警告 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