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 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敬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 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 的罚款.三,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 街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限期治理的处罚,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 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投产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一、警告.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 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由市.地 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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