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 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 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 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敬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任意拆除防尘设施 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 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的罚款,三.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 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 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 投产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一、警告.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 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