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 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敬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标准执行,一 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的罚款。三。将粉尘作业转嫁 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投产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一、警告,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 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 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