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敬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任意拆除防尘设施 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的罚款,三,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 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一、警告 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 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