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 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 可并处二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敬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任意拆除防尘设施 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 的罚款、三。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 街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 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 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 投产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一,警告,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