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 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敬告 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的罚款,三,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 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 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 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一,警告.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市,地 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企业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