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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应分工协作 互相配合.对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粉尘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作业场所粉尘的测定周期是 一 石棉尘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二次 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下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 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一次、第十八条.企业 事业单位从事测尘的技术人员 必须经市.地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测定方法应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根据本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和测尘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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