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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粉尘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六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 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七条 企业 事业单位作业场所粉尘的测定周期是 一,石棉尘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二次。二 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 以下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一次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测尘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测定方法应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 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和测尘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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