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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 对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粉尘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七条、企业 事业单位作业场所粉尘的测定周期是、一,石棉尘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 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二次,二 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下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一次、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测尘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测定方法应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和测尘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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