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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粉尘卫生标准的监测 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测尘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 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场所粉尘的测定周期是 一 石棉尘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二次 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下的粉尘作业场所 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一次,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测尘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市 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测定方法应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和测尘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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