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粉尘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场所粉尘的测定周期是、一 石棉尘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 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 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二次。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下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一次、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测尘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测定方法应符合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和测尘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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