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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 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 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 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时 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五、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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