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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 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第二十一条,企业 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 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 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 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时。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 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五,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 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 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按照卫生部 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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