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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 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 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时 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五。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 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 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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