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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 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 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时,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 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五.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 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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