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 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 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 胸廓疾病,四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 每年复查一次.二 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 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 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 时.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 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 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 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五。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 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按照卫生部 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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