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 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 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 时 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时,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 以上时、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 五、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 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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