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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 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时.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 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 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 四,一般临床检查 五.胸部X线摄片 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 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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