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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 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 时,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 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 监测合格率高于60 时 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五,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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