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 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