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 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