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宅基地登记、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 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 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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