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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宅基地登记,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由县 市.人民政府颁发 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 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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