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宅基地登记.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 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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