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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宅基地登记,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 由县 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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