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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宅基地登记。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由县 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由县 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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