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宅基地登记,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 市 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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