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五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 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 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