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票选举,第二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第二十四条。举行选举时 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 计票人和监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第二十五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第二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三十一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 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进行投票选举 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 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