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 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 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 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第十八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 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第二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 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