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五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 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第十八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 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第十九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第二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