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五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四 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 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 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 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第二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