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五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 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 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 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第十八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 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