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五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 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 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第十八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 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第十九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第二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后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