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 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第五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 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五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二 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六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 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 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 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第五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