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 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 备案文件.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 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城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第五十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 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第五十一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 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 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必要时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