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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殡葬服务设施。第二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 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条,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乡,镇 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三条.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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