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殡葬服务设施。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火葬区内的乡.镇 村应当建立骨灰堂,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 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三条.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刁难丧主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