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殡葬服务设施、第二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 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 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乡、镇,骨灰堂由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 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三条,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