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 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 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土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七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 合理规划土葬用地,第十八条.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 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 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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