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 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土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七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第十八条,禁止在耕地 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