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第二十条。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第二十二条,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三条,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四条。实行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亲属自愿将死者骨灰埋入经营性公墓的。费用由亲属负担,第二十五条。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 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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