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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第二十条、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 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第二十二条,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三条,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四条.实行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亲属自愿将死者骨灰埋入经营性公墓的 费用由亲属负担。第二十五条,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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