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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销售价格、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 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如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 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用,享受面积标准内的购房面积可按建筑安装成本出资.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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