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 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 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 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