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7,7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和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