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 7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 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