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 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 以市县为主 统筹安排 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