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 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 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