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