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相应的事故报告制度、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结果和事故处理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注册证。职称证.毕业证等.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 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查阅相关资料、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市、县、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分支机构备案单位进行动态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资质证书。认定书,分支机构备案书记载内容变动情况 二.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 三。执业人员注册和在岗情况,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四,资本金等财务指标变动情况、五.信用管理情况.六 其他需要核查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对信用等级不合格.行为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执业人员不得发放信用手册.并清出本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注册动态核查不予通过,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