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勘察 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上述条件、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三千万元.的下列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的.二 抢险救灾的,三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主持设计的重大工程.以公告的方式直接委托无异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勘察 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进入勘察 设计招标程序。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后进入勘察.设计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应当实行方案设计招标,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确认书.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提供所需要的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及道路,水电等市政设施相关基础资料.四.有符合规划控制条件.立项批复和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对中标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勘察 设计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无不良行为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境内注册的企业 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参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的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者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当由建设单位确认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第二十六条.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勘察,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勘察,设计合同文本、二,年度投资计划,三.勘察,设计单位经济赔偿能力证明材料,四,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五.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