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规范 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 维护正常运营秩序、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通信.电力,供水.排水 燃气,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通讯.用电 用水.排水 用气 供暖需要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和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制度,在车站设置垃圾箱和急救箱等服务设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车站内的公共卫生间应当免费向乘客开放、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等各类导向标识,保持车站出入口。通道畅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设置导向标识 车站出入口相邻物业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车行车时刻和列车运行状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知,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乘客应当使用 城市通,智能卡或者持有效车票乘车,未使用、城市通 智能卡,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安排,服从疏导。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非准入区域、三,攀爬,跨越 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 门闸。安全门等设施,四,强行上下列车。五。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等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六。携带易燃,易爆 有毒和放射性 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七、携带超大.超重影响他人乘车的物品进站,乘车,八 携带自行车 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或者猫,狗等宠物,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九、在车站,车厢内发放广告或者销售物品.十,在车站 车厢内躺卧 踩踏座椅、十一。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摆摊设点.十二,在车站。车厢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 雪茄、烟斗、十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喷涂.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 十四 在车站 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乘客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并报告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无法及时恢复运营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或者换乘、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疏导 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内滞留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 可以向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申诉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