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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 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 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 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 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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