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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 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 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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