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 一.监督其停止生产 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影响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 公开办事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 私分 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