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 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 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 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