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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 销售 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 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 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公正 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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