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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 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 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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