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