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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 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 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 公正 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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