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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 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 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功人员 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监督检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 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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