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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 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功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监督检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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