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五十二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 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 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二 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 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第五十四条、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 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