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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 由个人支付,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 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 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 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 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 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 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二十五条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第二十六条.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 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三 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 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五,供养亲属为养父母 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应当退还已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3倍计算,一次性拨付10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2倍计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 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第三十一条。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第三十四条.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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