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 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康复。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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