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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收取申请人财物.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证件。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三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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