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 第六条 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担任党政机关 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第七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 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原公职律师证书被所在单位收缴并被省司法厅注销的 第九条.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附表1 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2 申请人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 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3。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五,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第十条。公职律师在广东省内调动到其他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