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 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 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第七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 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原公职律师证书被所在单位收缴并被省司法厅注销的。第九条、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附表1、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2 申请人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3,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五,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第十条、公职律师在广东省内调动到其他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