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法律顾问 或者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行良好,五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第七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 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原公职律师证书被所在单位收缴并被省司法厅注销的,第九条、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附表1.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二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2。申请人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 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3,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五。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第十条,公职律师在广东省内调动到其他党政机关 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工作的 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