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 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 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第七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原公职律师证书被所在单位收缴并被省司法厅注销的、第九条,申领公职律师证书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附表1、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 2 申请人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3.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五,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第十条,公职律师在广东省内调动到其他党政机关,人大 政协.人民团体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