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第三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及补换发,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职律师证书是公职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公职律师证书应当记载公职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书编号等事项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 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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