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第三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及补换发,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职律师证书是公职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公职律师证书应当记载公职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书编号等事项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 律师权益维护 行业自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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