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 各级人大,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第三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及补换发、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职律师证书是公职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公职律师证书应当记载公职律师的姓名 工作单位 证书编号等事项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 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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