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通知其限期缴纳 并按日加收欠缴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瞒报被保险人人数,工资总额。偷漏工伤保险费的,必须追缴拒缴,偷漏的工伤保险费 并按日处以拒缴.偷漏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 提供伪证和假数据资料的 社会保险部门按该单位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二,挪用。侵吞工伤保险基金的。三.随意改变各项费用提取比例的、第四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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