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通知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瞒报被保险人人数 工资总额,偷漏工伤保险费的,必须追缴拒缴.偷漏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处以拒缴,偷漏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伪证和假数据资料的、社会保险部门按该单位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二。挪用、侵吞工伤保险基金的.三.随意改变各项费用提取比例的,第四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