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通知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瞒报被保险人人数.工资总额 偷漏工伤保险费的。必须追缴拒缴。偷漏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处以拒缴,偷漏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伪证和假数据资料的。社会保险部门按该单位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二 挪用 侵吞工伤保险基金的.三、随意改变各项费用提取比例的.第四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