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通知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瞒报被保险人人数、工资总额。偷漏工伤保险费的,必须追缴拒缴,偷漏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处以拒缴,偷漏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伪证和假数据资料的、社会保险部门按该单位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二,挪用 侵吞工伤保险基金的、三 随意改变各项费用提取比例的.第四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