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通知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瞒报被保险人人数。工资总额 偷漏工伤保险费的 必须追缴拒缴 偷漏的工伤保险费 并按日处以拒缴.偷漏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伪证和假数据资料的,社会保险部门按该单位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当地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 二。挪用 侵吞工伤保险基金的,三,随意改变各项费用提取比例的,第四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