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争议处理、第四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制定 第四十九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或单位,对社会保险部门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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