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