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 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 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 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 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归侨 侨眷的生育 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 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