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 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