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可再生育 一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 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 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归侨 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