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 虐待 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