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 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 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 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