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 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