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 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