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入伙。退伙与合伙终止.第十七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合伙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各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合伙规定有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严重违约 其他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第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退伙。一,死亡.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 被合伙除名.第二十条。某一合伙人严重违约,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将其除名,除名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应当立即进行结算.给退伙人分配其损益 结算应当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退伙时尚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 分配损益.第二十二条。退伙人的利益,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退还、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以现金退还、但经合伙人与退伙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其他方式退还,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 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三 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四.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五条、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 合伙财产清算时应先清偿债务 剩余的合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或者利润分配比例返还和分配给合伙人。第二十六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 应当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合伙人中有不能清偿的,其债务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但债权人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第二十七条 合伙终止后,原合伙人仍然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伙清算终结后.应当立即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合伙纠纷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