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八条 在合伙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并由合伙经营使用 第九条.合伙财产在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任何人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与其对合伙所负的债务相抵消,第十条,合伙人为合伙经营而垫支的费用 以合伙财产偿还,第十一条。每一合伙人按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授权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由合伙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合伙业务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由合伙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擅自使用合伙的名义,进行与合伙业务无关的行为 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其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同等的决定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合伙事务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多数合伙人同意决定。但是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二,吸收新的合伙人。三 申请贷款.四.典当,抵押或者处分合伙财产 五、合伙人转让权益,六,合伙终止,第十四条、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有权监督。检查合伙的事务,查阅合伙帐簿和文书,第十五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利润。第十六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