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合伙字号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第三条 合伙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订立.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合伙的字号和住所,二、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 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财务与会计制度。七,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八,经营期限.九。入伙与退伙,十,合伙终止。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五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劳务,工业产权及其他技术出资,非货币的出资.必须折成货币记录在合伙协议中。第六条、设立合伙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合伙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合伙申请书.二、合伙协议.三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合伙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合伙经营应当依法纳税.合伙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