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执法有过错的。依法予以纠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 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第五十四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