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 标志 并保持清晰 完整和有效.一 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 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二 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第九条,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第十条、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强制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检验合格的.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被扣留机动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的费用 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并经检验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 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十四条,申请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跨地级以上市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交通 建设。农业 农业机械 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要求提供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 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