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四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 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第三十二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 不得办理出国出境 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四条,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第三十五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 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 市。区 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兵役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