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一条。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应征入伍的公民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立功等级给予奖励 有突出贡献的,还可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本人要求顺延的,原单位应当按其服役年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录取学校应当保留其录取资格,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准予其复.入、学 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第二十四条,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 原租赁的公房.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 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三。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七 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八、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九、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 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 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 市、区 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二十七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征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给予办理复工、复职 原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撤销.倒闭.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征集地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并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 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一年,一年后集中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保管。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报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的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聘,用,录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纳入就业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 教育等部门制定。伤病残的退役士兵 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第三十条、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