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房屋.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第六十七条,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歧视.侮辱 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合同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三、未按照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养老服务的。四 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或者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的 享受减免或者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 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不按规定支付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报批评 并督促其改正。第七十一条,有关部门和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