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房屋。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第六十七条.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 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合同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三 未按照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养老服务的 四、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或者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 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减免或者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第六十九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 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不按规定支付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十一条.有关部门和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