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房屋 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第六十七条.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歧视 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合同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三 未按照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养老服务的,四 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或者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减免或者优惠政策的 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第六十九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不按规定支付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第七十一条.有关部门和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 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