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宜居环境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 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有失能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第五十七条,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当地政府统筹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开展适老性改造.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五十九条,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商场等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