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一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 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 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关心老年人健康的义务,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照料老年人生活的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 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七条 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 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第十八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