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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一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关心老年人健康的义务,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照料老年人生活的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 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 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 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七条,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第十八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 建造房屋的.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 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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