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一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 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关心老年人健康的义务,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照料老年人生活的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七条。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第十八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