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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条件擅自交付住宅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建住宅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公示车位 库,的配置情况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或者将未出售的车位,库。不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 物业服务人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未将业主共有资金全部存入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对物业服务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业主委员会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配合审计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相关信息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制度或者应急预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未按照规范 标准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的,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未及时报告突发应急事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失职造成人员伤害 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抄送备案信息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完成承接查验就擅自承接物业的 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经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 逾期仍未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物业服务人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对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九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未及时向相关部门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由相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拒绝接受现场检查 提供有关资料的.由相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委托审计或者不配合审计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业主个人,物业使用人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楼梯、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在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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