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六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超荷载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五、排放 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振动 六,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动物.种植违禁植物。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出租房屋,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下列行为,一、占用楼梯.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将其改作他用,二。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三 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四。擅自挖掘道路、场地、五 占用共有的屋顶堆放杂物,饲养动物。擅自种植植物等,六 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七,本条例第六十九条各项规定的行为。八、法律 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一条.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第七十条规定的 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 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或者聘请的秩序维护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监督义务。第七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的 需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证明文件,三、装饰装修方案。业主 物业使用人提交的装饰装修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其修改相应方案。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施工。装饰装修期间,业主 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检查,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装饰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修复 造成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电动汽车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安全管理维护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安装 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协助办理充电设施安装。不得擅自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 应当将车位 库。规划配建数量 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不同物业类型或者分期开发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公开各物业类型,区域 的车位,库。配置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信息,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车位 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七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禁止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配套动力蓄电池,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水电燃气费等.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报酬,不得将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业主,委托人应当将委托事项和联系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服务人代收水电燃气等费用的 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第七十九条。业主转让。出租,出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居住权人.明确约定物业费结算等事项,并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七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 第八十条 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委托法律、会计、审计 工程.评估 咨询等专业机构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全体业主公布相关报告 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共有资金购买物业共有部分维修等保险服务。第八十一条.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业主自愿 政府引导的原则,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 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增设电梯的运行、维修。保养等费用分摊.应当按照电梯增设方案的约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在线填报和更新相关资料。提供线上备案,查询等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智能化配套设施设备或者预留线路和安装位置.鼓励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 鼓励物业服务人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物业智慧化服务水平.第八十三条,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物业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及以上所有权人的住宅。非住宅,建设单位和买受人应当按规定交存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核验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 使用和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购买物业共有部分维修保险、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依法表决同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紧急使用程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