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 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