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解散的、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 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