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 项.第,五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 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 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