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解散的,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五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 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