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死亡的,五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一 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 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