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 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 视为续延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