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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 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 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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