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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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