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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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