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 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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