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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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