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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 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 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 报市建委、四、备案 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 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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