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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与销售,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 两级公示制度。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 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老人,严重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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