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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与销售。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 两级公示制度,一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四.备案 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 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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