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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核与销售,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 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 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老人 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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