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与销售,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 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 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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