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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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